[12] Richard A Epstein,Beyond the Rule of law :civic virtue and constitutional Structure,Geoge Washington law Review,Vol.56,p149,1999. 来源:《战略与管理》2013年第1/2期合编本 责任编辑:杨春升 杂志投稿邮箱:zlygl@cssm.gov.cn 进入专题: 制度 德性 。
现实中不乏恶法与不良之人。公有制结构中的行动者表现出了千差万别的行为,有如王进喜一样一心为公的,也有半心半意,也有全心为私的。
法治是规则和制度之治,而人治不可靠,只有制度才是可靠的。[2] 冯友兰,中国哲学史,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页。正其心而身修,身修而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孟子认为人有恻隐之心、羞恶之心、辞让之心和是非之心,此四端充而扩之,可以为圣人。另外一种的思路是进行预防。
在这一制度框架内,金融资本无止境追求利润的逻辑,将无法消除危机发生的内在机制,此种危机也无法通过资本主义系统内的制度性更新加以避免。这也是制度拜物教失败的地方。只要简单地在网络上查询一下我们就不难发现如下信息,从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行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的指导意见(讨论稿)》以来,从省级政府、市级政府一直到区(县)级政府都制定了各自的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或者法治建设状况(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等②。
正因为如此,近年来,法治指数(或者法治量化评估指标、法治评估体系等等,俗称法治GDP)的学术理论研究和法治指数的工程设计,悄然成为中国社会的热点。法治指数的设计与推进是中国法治进步的重要实践措施,法治指数的设计必须在承认法治具有人类文明共识的基础上考虑到中国自身的本土资源。(三)中国法治指数设计中的普遍性与特殊性 在现实的中国社会进行以实践推进为社会效用预设的法治指数的工程设计,其基本的认识前提和思想准备,毫无疑问就是对于从古到今世界上存在过的和现实中存在的具体而实在的法治的真实境况所展现出来的内在规律的真切把握与认识,也就是说要对历史与现实中存在的真实的法治进行真正的理论研究,以发现并准确地揭示出作为历史与现实的法治标本所具有的普遍性。[18][19]第三,着重具体设计中国法治评估中的指数内容,包括全国层面的法治指数设计和地方、行业等层面的法治指数设计。
国际层面上多元的法治指数体系和我国国内的多种法治指数体系的不同之处在于法治指数的设计主体不同,国际上的法治指数的设计主体大多是联合国系统、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更多地是站在第三者的角度评估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治状况。第二是将我国的法治实践作为设计法治指数或者法治评价体系的根据,强调中国法治的独特性。
这种虚境之下的法治指数设计及其评估带给中国法治建设的很可能将不会是良好的后果。这种情况同样存在于法治指数设计和推进中,这种更为多元化的法治指数能够实现涵盖更多文化中的法治理念和制度。全球化时代下的世界已经开始演变成地球村,每个国家和地区都被带入一种难以摆脱的普遍而日益紧密的联系中,不同地区之间老死不相往来的情况已不复存在。对中国而言,这本是一个非常有意义的法治实践思路与法治的现实推进策略。
相对而言,我国香港地区的法治指数体系和世界正义工程的法治指数体系大体上一致,我国浙江余杭区的法治指数设计也遵循了对法治的基本共识,强调依法行政和权利的依法保障,但是其中却凸显了更多的中国特色或者嵌入了更多的中国元素,比如强调执政党、市场经济、民主发展和公民素质的测量目标,从其指标间的比重而言,其较少强调司法在法治中的重要地位。考察法治的现状并非只有一种路径,设计的法治指数也无法涵盖法治的所有方面,因此法治指数的理想状态和考察的侧重点密切相关。但是法治指数是否可以成为一种类似经济GDP的方式来考核各级政府的法治建设,这并非是不证自明的选择。也可能受此鼓舞,深圳市在2004年也提出了要在5年之内建成法治政府。
我们太想毕其功于一役地短期内就实现法治了,容不得任何理性的等待时间,比如:2004年国务院以国发〔2004〕10号文件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就提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2011年四川省颁布实施《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指标》。
4.无所不包也许是有效性的敌人。参见戴耀廷:《香港的法治指数》,《环球法律评论》2007年第6期。
这些法治指数测评中的不同方法会使得定量化研究的结果有很大的差异,因此需要法治指数评估在执行过程中运用科学的方法对方法本身进行说明和论证⑦。比如在我国杭州余杭区的余杭法治指数测评中区分为内部评审组、外部评审组、专家评审组和群众满意度调查四个部分,其中专家评审组占30%的权重,那么专家评审组的成员的评分就显得尤为重要,如何选择专家评审组成员也会非常关键:是随机选择还是有一定的针对性?因为不同的专家对相同的法治问题很可能会有不同的观点,也会受到各种偏见的影响,为了保证测评结果的客观性,很多指数或者评估指标体系要求随机选择专家,或者经过多轮不同专家的评估来综合矫正最后的结果。但是,坦率地说,中国不仅缺乏法治的思想、制度与实践传统,而且即使在今天,整个中国社会包括法学学术界在内对于何谓法治或者法治的真正的认知其实始终处于朦胧之中,也就是说对于法治我们都自以为明白而实际上又说不出个所以然,似乎只可意会而不可言传。这样的转化是否科学以及这样的转化有没有一个限度,社会学家应该更有发言权。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都必须站在整个世界的角度考虑自身的位置。在传统上就极其缺乏民主与法治因素的中国社会实行法治,以建构主义的思维通过国家公权力的力量来设计和推行法治,应该说是一个实事求是的理性选择。
5.指标的象征性价值也许盖过它的字面价值。[23] 法治指数在当今中国社会不仅受到法学学术界的关注,而且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都如此热衷于制定相应的法治指标体系,实在令人喜忧参半。
2008年青岛市普法办公室发布《青岛市创建法治城市目标责任分解》和《青岛市开展法治城市自测评估体系》。 二、中国法治指数设计的思想维度 在我国,法治指数的设计依然是一个新生事物,但是已经开始逐步成为中国社会法治实践和法学研究中的热点。
[28]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法治的发展得益于政府的主导和推动,从而形成政府推进型的法治演变模式,这种模式的动力来自于政府的顶层设计,但是具体的推进需要各级政府的努力,因此调动各级政府推进法治的动力成为这种模式努力的重点。2010年12月江苏省财政厅颁布《法治财政建设指标体系》等。
参见钱弘道:《2008余杭法治指数:数据、分析及建议》,《中国司法》2010年第3期。因此,地方法治建设与法治评估体系要接受全国法制或者法治统一的规定。11.要采取行动,就要关注揭示原因的指标,而不是揭示症状的指标。法治作为人类文明具有的普适性构成设计法治指数的基础,也构成不同国家之间法治状况对比和借鉴的基础
[9]通过分片派驻试点,宝安区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明显得到加强。何勇同志也指出,派驻机构要把加强监督作为第一位的职责,做好对驻在部门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工作。
在监管型政府建设的大背景下,过去一些年不断有学者呼吁在纪检监察机关中也实行垂直管理。二是中国并不仅有纪检监察机关一支反腐败力量,各级检察院的反腐败局和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在反腐败方面也有大量的人力投入。
派驻机构其实是一支天然的可以在预防腐败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力量。这恰好为派驻机构开展预防腐败工作提供了先天的优势。
省级党政机关的派驻纪检组、监察局归省纪委领导。 三、派驻机构在中国反腐倡廉体系中地位和作用探讨 以上我们对派驻机构履行监督、教育、惩治和预防四项职能的情况进行了分析。2005年1月,《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下简称《惩防体系实施纲要》)的正式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反腐倡廉战略体系的逐步确立和完善。从本质上说,派驻机构是中纪委的一部分,是派出机构,其管辖范围仅限于中央和国家机关这一级,而不包括各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在的全国范围内的系统。
应该说这样的提议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基本不可行。何勇同志2006年3月9日在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负责人会议上的讲话中就指出,派驻机构查办案件工作比较薄弱。
派驻机构在查办腐败案件方面具有一定的职能。[1]陈宗海等从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入手,探讨了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承担的职责任务及其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初步的建议。
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派驻机构在反腐倡廉教育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特别是以驻在部门的领导干部为重点,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一个是派驻机构和中纪委职能部门,特别是第一到第四纪检监察室之间的关系。
文章发布:2025-04-05 15:3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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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陈新民教授的解释,李光耀先生认为英国的法律体制诚然产生了许多保护人权的制度及相信被告当然无罪前提的思想,但是这是英国经过了两三百年的文明教化后,才孕育出来的法律制度,这套规范谦谦君子及行为端庄的淑女的法律规范,以及在教育程度极普遍与人民已养成自动自发的英国社会,都绝不是在甫独立后的新加坡可以比拟的。
索嘎